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7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甲(已判决)家猪圈上方棺材上查获3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2019年7月17日9时许,杨某某主动到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交待,民警在其兄弟杨某甲家中查获的三支自制枪支中的其中一支是其所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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