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7月,通过淘宝网,采用支付宝转账支付钱款的方式,购得火柴枪三把并置于居住地。2019年8月29日,我局民警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书苑**栋**单元**室将杨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枪支。经鉴定,其中二支枪支是以火药发射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幢**单元**室查获3把火柴枪并予以扣押。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痕)字[2019]373号}证实,涉案三支枪均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其中两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29日,该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家中抓获杨某某。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情况。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期间,先后在淘宝网上共计购买了三把火柴枪,用于自己把玩,火柴枪主要是通过枪上的击锤击打火柴头发出声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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