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某以猎杀野生动物食用为目的,从南郑县一个陌生男子处购买两支火药枪用于打野物。后来由于一直没有弄到火药,两支火药枪就被杨某某藏匿在家中多年。2019年12月19日晚,勉县公安局阜川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杨某某家进行调查,杨某某承认非法持有两支火药枪的事实,并在其指认下,民警当场从杨某某家二楼西侧房间的木质楼板上查获了其藏匿的两支疑似火药枪。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送检编号为HJ2020-005-01的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2、送检编号为HJ2020-005-02疑似枪支不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民警到杨某某家中调查时,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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