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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三台县**镇**村**组。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3时许,三台县公安局西平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三台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一楼卧室电视柜内查获一支火药枪。经查,该枪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长期非法持有。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绵公物鉴(痕)字[2019]142号),该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火药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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