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8********,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于2020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天柱县公安局民警在扫黑除恶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嫌疑,遂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其老屋检查出一支疑似火药枪,在检查中,杨某某主动报告,其新屋二楼卧室还存放有一支改装射钉枪及射钉弹,随后民警检查出改装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QDNGASF-,JC-H.J-2020-0025-01)不具备进一步检验条件;送检的疑似射钉枪(QDNGASF-,JC-H.J-2020-0025-02)为一支“渝星SDQ308”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其本人主动交出枪支,具有自首情节,且实际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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