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5日我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武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奎屯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武山县**镇**村杨某某曾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过他人持枪打猎图片,遂找到杨某某调查了解情况,询问中杨某某表示图片中持枪人员自己不认识,是其偶然碰到,但主动承认家中有其父遗留的火药枪一支,并配合公安人员在其家中二楼沙发后查出火药枪一把,及直径0.2CM左右的钢珠八百七十五粒。
经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犯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