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5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书记杨某甲与辅警刘守大来到**镇**村宣传收缴枪支工作的时候,被不诉人杨某某就将其藏在其家中牛栏上方草垛中的鸟铳上交给了儒林镇派出所的民警。
上交枪支后,杨某某又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杨某某所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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