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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5********,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月2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1月11日14时许,陇城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村民杨某某在家中藏有枪支。民警迅速赶到杨某某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村**组的家中,经出示检查证,对杨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杨某某住宅一楼的堂屋的右手边的杂物间墙角有一把疑似气枪和一个打气筒,在杨某某住宅一楼客厅的右手边卧室的床头边下面的被子下有一把火枪疑似物,杨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枝疑似物均认定为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经办案单位说明无法获取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气枪1支、火枪1支由办案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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