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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6********,侗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街**号林某甲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林某乙家中查获火药枪三支、杨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三支。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其所有的一支火药枪于2017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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