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5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岚头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金沙县岚头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金沙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经查,这支疑似火药枪是杨某某父亲杨某甲遗留下来的,杨某某一直保存至今。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金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2、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供述: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持有的枪支是其父亲遗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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