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5********,苗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十余年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父亲去世后,遗留一把自制火药枪。杨某某在整理家的时候发现该枪支,并将枪支存放于自家一楼房门背后予以持有。2020年10月2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大塘镇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雷山县公安局统一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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