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仁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1支改装好的射钉枪存放在其位于仁寿县**乡**村**组家中。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杨某甲委托,将该枪存放于其位于仁寿县**乡**村**组家中。
嫌疑人杨某某仅是帮助杨某甲收藏枪支,没有使用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家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抚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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