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20年7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慈利县公安局岩泊渡派出所民警前往杨某某家中调查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办案民警上交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同年6月28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杨某某所持有的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投案自首,其持有枪支用于偶尔打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现已年满七十周岁,可比照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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