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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万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3********,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其父亲生前遗留一支枪支保存在家中,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后,2020年9月1日,在外务工的杨某某委托其叔叔杨**将其存放在家中的枪支上缴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黑岩片区社会治理工作组。

经铜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上缴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杨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杨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通过法制宣传及时上缴枪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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