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60********,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父亲过世后遗留一把疑似火药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该疑似火药枪放置在家中摆设。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贵州省三都县**街道**村**组家中听到三都县公安局派出所村警务助理宣传辑枪治暴工作后,于2020年4月13日09时许主动上交该疑似火药枪。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上交其持有的疑似火药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