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喜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红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喜德县的禁渔期为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13时许,红莫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阿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在红莫镇回龙村热水河内使用电捕鱼器非法捕鱼,当场抓获阿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并查获用于捕捞的电捕捞器一套和非法捕捞的四条鱼。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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