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浒洋水村浒洋水库范家屋基湖段,用拦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乐山派出所的民警现场抓获。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59尾,其中草鱼2尾、鲤鱼19尾、马口鱼32尾。2020年3月24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对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捕捞工具进行勘验:杨某某捕捞水产品的渔网系三层刺网,长100米,宽0.9米,最小网目0.04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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