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12月25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4日至9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相约驾船去南县水域实施电捕鱼,在行驶至汉寿县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堤水域时,被湖南西洞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大队查获后移送湖州派出所,当场查获捕鱼工具、发电机组。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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