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6********,苗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丹寨县**镇**村**组**号。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丹寨县扬武镇乌湾村乌湾河使用电击方式捕鱼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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