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石马桥江段(该处属禁渔区)以拉设罾网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当日16时许被当场挡获,现场未发现捕获鱼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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