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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刘某某、欧某某3人在广安市广安区**附近,利用拦河网捕鱼,共计捕得鱼3公斤左右。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捕获所得鱼不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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