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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湖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每年12月16日零时至次年6月15日24时系高宝邵伯湖封湖禁渔期。2020年4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华某某(另案处理)在宝应湖北河口南侧渔业水域,使用4条地笼网捕捞水产品,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当场查获,并查获青虾0.2公斤,螺蛳0.75公斤。经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的地笼网系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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