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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二个地笼子(长20米、宽0.55米、高0.28米)放到岑巩县羊桥乡坪城村上坪组的车坝河(属于舞阳河支流)内捕鱼。5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捕得各类鱼约0.25公斤。5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又到车坝河里收鱼时,被岑巩县公安局羊桥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地笼子捕得鲤鱼、白条鱼、青背条、虾等鱼类共0.7公斤。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地笼子二个由岑巩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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