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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杨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天然水域全面禁渔期内,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竹竿、网兜、电线等物品组装成电鱼工具,来到恩阳区琵琶滩大桥旁恩阳河河道内通过电捕的禁用方式进行捕鱼。当日13时30分,公安机关接到路过琵琶滩大桥的居民陈某某电话报警后指派民警前往现场处警并将正在河道内电鱼的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称重,杨某某此次电鱼捕获的渔获物共计1.36千克。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聘请对杨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杨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6月1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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