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禁用网具,在新蔡县顿岗乡平楼村委刘营一处水渠(该水渠连通汝河)非法捕捞鱼,经称重共重0.25千克,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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