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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四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7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0******** 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 年10 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 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江苏省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苏州市吴江区**镇**村**西侧水域,明知该区域不允许捕捞,仍操作逆变器、电瓶、网兜等组成的工具,采用国家禁用的工具捕获渔获物1.71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瓶、带电线的竹竿、逆变器、渔获物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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