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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恩施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和何某某(已判决)驾驶木船在湘阴县**水域使用电力捕鱼,被湘阴县渔政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岳阳市渔政管理站认定,杨某某用于捕捞的工具属违法捕捞工具。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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