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旗。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邢某某在甘南县**大桥南侧水域,二人使用自制捕捞网进行捕鱼活动。经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测量网具0.7厘米。经甘南县水务局复核,杨某某、邢某某捕鱼地点系诺敏河河道内属于自然水域。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