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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4********,白族,大学本科文化,临聘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廖某某一起到虎跳河峡谷下面小罗细河水域用渔网捕鱼,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捕鱼刺网一副,捕到的鱼38条。经测量刺网,网目尺寸为3.3厘米,属于禁用的捕鱼工具,捕捞的鱼共重1.16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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