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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522291988********,汉族,初中毕业,广西融水县人,住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某某,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梁某某在禁渔期内,到融水县**镇**村**屯的一条田基小水沟内电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梁某某电得一条小鱼净重9.36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所捕捞的水产品数量少,并愿意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电鱼竿等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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