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上11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家中带一条小木船和三床丝网,从西渡镇咸水村培元组出发划到一级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准备将三床丝网放进河里捕鱼,第三床丝网尚未放至河里,衡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将杨某某抓获。经衡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某在一级水源保护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所用的丝网为导线建网陷阱,是《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农业部关于禁用渔具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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