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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自食为目的,先后六次在习水县醒民镇钢铁村十四组小地名“黄角榜”的赤水河河段采取安置网目大小约为1厘米的“地笼”进行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总计10余千克。2020年7月7日,习水县公安局从其住宅内扣押用于捕捞的“地笼”10副、电鱼机1个、电机充电器1个、电瓶1个。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行购买12500尾黄颡鱼苗在案发地进行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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