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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村**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年4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杨某某与林某某(已不起诉)预谋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组**段,使用两张拦河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在离开现场途中,被接群众举报出警的民警拦截盘查,并查获、扣押二人藏匿的作案用渔具两张、捕获野生白餐鱼一尾。经称量、测量:涉案捕获鱼净重100克、作案用渔具网目为1.5厘米。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和清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林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测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到案后如实如实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林某某共同履行了在《遵义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出资3000元购买鱼苗投放进行生态修复、出资2600元制作并安装禁渔公益宣传警示牌10块、出资4500元制作禁渔公益宣传警示张贴画500张等义务和承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作案工具渔网、捕获鱼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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