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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相互邀约至黔西县**镇**村**河网鱼。二人共同驾驶一条小型汽油船,前往**河下游小地名为“筒子林”的地方,分别将18张渔网撒到河里。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乙、杨某甲至上述地点收网,在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渔网18张,渔获7.68斤黄辣丁和白漂鱼。经贵州水产研究室鉴定:杨某乙、杨某甲的18张渔网为三重刺网,网目6.0cm的刺网4张,网目为5.5cm刺网9张,网目为4.5cm的刺网4张,网目为5.2cm的刺网1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在黔西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的组织下,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对作案使用的渔网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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