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杨某某在禁渔期内去至岳池县乔家镇董家村锡寿桥河段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扣押电鱼工具一套及乌鱼3条共3.6千克,鲫鱼19条共0.25千克,其他鱼类30条共0.15千克。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