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武胜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谢某某在禁渔期内驾船行自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1村4组嘉陵江河段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嘉陵江里非法捕鱼,期间共捕获黄辣丁鱼约0.6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购买20.42万尾鱼苗投放嘉陵江,以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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