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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傍晚,杨某某在鹿寨县**乡**村**屯附近的**河段沉放地笼捕鱼,次日早7时许,杨某某收地笼时被当场查获,杨某某捕获一条约30克的小鱼。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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