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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3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东凤镇**电子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永宁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中山市东凤镇*村**号对开河涌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渔区。同年6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何某某结伙在上述流域内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后被巡逻的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现场缴获电鱼工具1套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罗非鱼等1.68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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