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张掖市甘州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 年7月22日被张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淘宝“闲鱼”平台从徐某某处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并饲养。2020年7月初,杨某某因经济拮据,在网络贴吧发布出售该苏卡达陆龟的信息后被群众举报。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苏卡达陆龟,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被核准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