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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2019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肖某某(另处)负责向一名缅甸籍男子以2400元的价钱购买一只疑似活体穿山甲,后由其丈夫杨某某联系并以3200元价钱出售给了不知名的云县男子,在向不知名云县男子出售疑似穿山甲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行留下4片疑似穿山甲甲片,并留在自己客厅电视柜的抽屉内,在对杨某某和肖某某夫妇住所检查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疑似4片穿山甲甲片来源于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马来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4片穿山甲甲片无法核算其价值。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肖某某夫妇住所客厅电视柜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骨2个、疑似野生动物筋皮5个、在鸡圈上方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骨1个和肖某某母亲卧室内查获疑似疑似野生动物脚筋都是杨某某于2019年2月份,以自用为目的向不知名的缅甸老板以250的价钱向境外老板购买的一只马鹿脚分割出来的,经鉴定,疑似动物骨为马鹿(可繁育),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无法核算其价值。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目前由侦查机关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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