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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1********,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附**号,大专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四川省射洪县**路**苑**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绵阳市安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2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人民币1900元价格通过西安一个微信上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及赫曼陆龟一只。同年10月25日,杨某某通过咸鱼APP联系,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将该苏卡达陆龟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a)属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原产于非洲,于2016年12月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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