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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员,现住本市河东区**里**-**-**(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从一微信好友(微信昵称:名表-豪车)处购买疑似象牙制品(平安扣)一件自用。经鉴定,该疑似象牙制品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同时,亚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或II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20年4月2日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的象牙制品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鉴定书;

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案件来源、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象牙制品(平安扣)一件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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