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个旧市**公司驾驶员,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 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受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到个旧市“**饰品部”内,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象牙项链一串。经鉴定:该象牙项链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长鼻目象科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195元。
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个旧市“**饰品经营部”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一支象牙手镯。经鉴定:该象牙手镯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长鼻目象科非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305元。
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到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手串、手镯等物证;
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上缴涉案物品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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