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0********,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乡**街**队。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河口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劳动节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给其小孙子开荤,在河口县**街农贸市场以人民币20元/只的价格向一瑶族妇女购买了疑似野生鸟类2只,以人民币2元/只的价格向另一名瑶族妇女购买了疑似野生鸟类32只。
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疑似野生动物进行鉴定,2只疑似野生鸟类动物系西红脚隼形目隼科隼属西红脚隼,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并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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