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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号,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3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3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转转”网APP购买了一只鹦鹉,后将该鹦鹉放生。民警于2020年4月8日在其家中客厅南面的阳台上的一个粉红色的铁丝制笼子内查获3片鸟类绒毛、在一个“百世”快递盒子内查获3片鸟类羽毛。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鹦鹉”羽毛来源于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属和尚鹦鹉 Myiopsitta monachus,和尚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一只和尚鹦鹉的经济价值为10000元。

2020年4月8日,公安民警在本区**街道**社区**小区**栋楼下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1只,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杨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主动将鹦鹉放生,未造成鹦鹉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          综上,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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