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生态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21996********,大专文化,系福建厦门路桥管理有限公司收费员,户籍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号,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宁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900元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后王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苏卡达陆龟寄出。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快递签收过程中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查获的陆龟系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动物。
2019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苏卡达陆龟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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