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办与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个人爱好,以自养为目的,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网络上求购非洲灰鹦鹉,后与重庆市巴南区刘某某(另案)商定以5120元价格向其购买1只非洲灰鹦鹉,并先行支付了1000元定金。2019年9月17日,杨某某在支付了4120元余款后,刘某某将1只非洲灰鹦鹉托运至成都市五桂桥车站,随后杨某某前往车站将该灰鹦鹉带回至成都市锦江区**路**区**栋**单元**号其家中饲养。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该非洲灰鹦鹉查获,依法予以扣押。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为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非洲灰鹦鹉(Psittacuserithacus),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1只非洲灰鹦鹉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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