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林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8********,汉族,高中,零陵区**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杨某某在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让挖机在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后背岭上”山一带修路,在修路的过程中杨某某要求挖机师傅将道路经过之处的树木挖毁。经现场勘验,山上有20株樟树被挖毁。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挖毁的20株树木均为樟科(Lauraceae) 樟属(Cinnamomum Schaeffer) 的樟(Cinnamomum carnphora (Linnaeus) J. Presi) 。樟是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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