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常熟市**镇**村**桥**号附近河塘内,使用地笼捕捉青蛙,后于2019年10月1日在菜场欲进行出售时被侦查机关查获,经清点,涉案青蛙共计26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青蛙为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和金线蛙Rana plancyi,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青蛙、地笼(照片);
2. 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清点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青蛙已放生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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