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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临时商量带着猎犬去利川市谋道镇狩猎。杨某某和张某甲分别驾驶车辆,四人带了11条猎犬,代某某带了一把无柄梭镖,从李某某家出发前往谋道镇,15时许到达谋道镇**村**组伍家湾,狩猎约半小时,未猎获。

经查,李某某、代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均无狩猎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梭镖1把(照片形式)、猎狗11条(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现场照片;6.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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